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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1-06-29 来源:山河智能 浏览次数: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河智能”)的委托,指派周子豪、赵信子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山河智能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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